地方债“借用还”实行全过程监控
发布时间:2016.12.28财政部12月1日发布《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》和《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从债务限额确定、预算编制和批复、预算实行和决算、非债券形式债务纳入预算、监督管理等方面,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工作要求。
一般和专项债务分类管理
我国新预算法和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构建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新机制,并明确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,并明确地方政府举债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,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,改进财政管理,优化我国融资结构。
债务不能超法定“天花板”
2015年8月,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,明确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,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锁定16万亿元。2016年,全国人大批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1800亿元,比上年增加5800亿元。
《办法》依据新预算法和有关规定,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债务限额的确定依据和程序,保障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超过法定的“天花板”上限要求。
债务全过程实行严格管理
《办法》依据法律法规和现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,对地方各级政府实行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,举借、拨付、使用、偿还债务的全过程做出了明确规定: